东营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2014-12-22来源 : 互联网

12月18日,《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经市七届人民**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该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及时垫付事故受害人*救费用、丧葬费用。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三种情形可获救助

根据《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可获得救助,一是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费用;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费用;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费用。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救费用。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救费用,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发生有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有需要救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救费用。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涉及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救助,协助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救助基金单*核算 专款专用

根据《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救费用、丧葬费用。

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有7个渠道,包括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资金;**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

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及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市救助基金专户,实行单*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助基金的各项资金来源要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市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市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垫付资金要向肇事者追偿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并不意味着肇事者就可以逃脱责任。记者了解到,各有关单位在垫付*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要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相关责任人未偿还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可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状态,在其办理年审、过户等业务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对垫付时间超过两年而未追回的垫付费用,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核销,并保留垫付费用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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