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改租”租赁住房 10年内不得转让

2017-08-21来源 : 互联网

佛山(楼盘)市住建局日前发布了《佛山市推进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提出了相关规定和工作步骤,其中明确改建后的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转让。有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对于商业地产去库存、盘活空置的意义重大。

从6月份开始,佛山在租赁市场的推进动作就不断传来新进展。7月21日,佛山市召开了全国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动员会议,会议透露,佛山下一步将以开展卖地自持、“商改租”、“工改租”及“三旧”改造,盘活存量房源,此次《通知》正是对备受关注的“商改租”的进一步细化。

《通知》希望推进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优化佛山商业用房、办公等用房功能结构,切实解决佛山商业、办公用房过量的问题,培育佛山住房租赁市场和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实现提高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的目标。

虽然佛山存在商业、办公用房过量的问题,但“商改租”也不是想改就改的。根据《通知》,自然通风、采光和配套设施满足居住生活的商业、办公等项目,不改变使用年限,建设单位、法人或个人可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经规划、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审批和验收,凭流管办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供水、供电和燃气部门申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此外,改建后的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转让。

《通知》还对各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对于在建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对于在售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停止销售和不予销售合同备案。而对于法人、个人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情况,《通知》要求,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时应**其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租赁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规定的*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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