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起日照主城区禁止三轮车、代步车通行

2015-07-29来源 : 互联网

7月28日,日照市**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和客运市场秩序,**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决定,对市区主城区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进行综合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电动、燃油三轮车;本通告所称“四轮代步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老年代步车或者城市观光车等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以电力、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四轮车。

二、自8月11日起,市区主城区,即山海路(含,下同)、临沂路、山东路、兖州路、迎宾路、海曲路、北京路、黄海三路、海滨一路、黄海一路及海岸线连线构成的封闭区域禁止三轮车、四轮代步车通行。并按照边整*、边巩固,逐步向外推进的原则,*终实现市区道路整*工作全覆盖。

三、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对三轮车、四轮代步车无牌照上路行驶、无证驾驶、驶入市区主城区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驾驶拼装、改装、报废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罚款并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对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上路从事非法载客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对三轮车、四轮代步车在人行道上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公安、经信部门配合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的厂(点),工商、质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改装,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取缔。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

六、按照依法取缔、有偿收缴、综合帮扶、有情操作的原则,依法取缔市区主城区三轮车、四轮代步车。市区主城区现有三轮车、四轮代步车,可由车主自行处理或由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集中收缴。对9月10日前自愿上缴并符合条件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的车主,给予适当补偿。

七、对在市区主城区,用于合法生产经营且有合法牌证的燃油三轮车、从事快递业务的车辆,处置时间自8月11日起延后6个月。但在9月10日后自愿处置车辆的,不享受财政补偿政策。

八、对**、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5年8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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