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新的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

2017-10-23来源 : 互联网

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登记注册便利化要求,支持全省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业厅近日对《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修订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近日印发。

管理办法规定:家庭农场申请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二)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三)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经管)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管理办法还规定,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组织形式,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也可以登记为“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等。以个体工商户、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应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个部分依次组成。“家庭农场”字样前可以另行使用行业表述用语,但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自有商标作为字号。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也可依申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具体项目。家庭农场主营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并可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出资,其出资形式、方式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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