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月滨州大病保险理赔22597件减轻居民负担

2015-05-29来源 : 互联网

今年1-10月,滨州市居民大病保险先后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参保居民报理赔大病案件22597件次,赔付医疗费用2858.96万元,有效减轻了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负担。

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居民基本医疗**基础上,探索建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工作模式。按照全省安排,2014年滨州市从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每人拿出35元购买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居民大病保险。自4月份开始,滨州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4月11日,组织召开了大病保险工作会议,下发了全市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具体负责人,定期调度大病保险工作,**了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11月初市医保处召集县区经办机构和保险公司召开座谈会,要求加强理赔建设,按政策加快报销进度,**年度前大病保险金全部及时发放到参保居民手中。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实行过渡政策,2014年单*给予补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高给予20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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