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淄博位居全国中上游水平

2015-05-31来源 : 互联网

12月28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全国共有19个地区调整了*低工资标准,山东*低工资水平全国位列第7。而目前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等五区执行一类标准,在全国已公布的*低工资中排名中上游位置。

记者梳理相关数据发现,19个上调工资标准的地区按月*低工资标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为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北京、广东、山东、内蒙古、河北、山西、云南、四川、河南、江西、甘肃、陕西、青海、重庆和贵州(由于各省市均根据市/区情况进行分档,因此本文数据全部取自于***比较)。其中,山东的月*低工资标准的***为1500元,位列第7。

那么,淄博目前的工资标准是什么情况呢?记者了解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49号精神,调整后的全省月*低工资标准为三档,分别是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自今年3月1日起,淄博市执行新的*低工资标准。按照要求,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执行第一类标准,月*低工资标准150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15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执行第二类标准,月*低工资标准135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13.5元;高青县、沂源县执行第三类标准,月*低工资标准120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12元;高新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执行中心城区标准,即月*低工资标准150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15元。

“这个*低工资是否含税?”不少市民有此疑问。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低工资标准之内,所以不排除存在工资高于*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到手的工资低于*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此外,*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对于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人社部的相关数据显示,今年19个地区调整了*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在14.1%,是近年来增幅的*低水平。2011年全国24个省份调整*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2012年25个省份调整*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0.2%;2013年全国27个地区调整了*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7%。(刘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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