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消法实施一周年挽回经济损失2292万

2015-06-05来源 : 互联网

今年3月15日,适逢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实施一周年,青岛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统计,一年来,12315指挥中心共受理咨询、投诉、举报142177件,同比下降12.8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计2292.34万元。

消费者更加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中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新《消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第3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2014年3月15日至今,12315指挥中心共接到消费者投诉商家泄露其信息投诉39件,同比增长105.26%。

关系生命健康类虚假广告举报量大幅提升

新《消法》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广告相关方的责任。第45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3月15日至今,12315指挥中心共受理举报药品、**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740件,同比增长58.80%。

消费者实现“反”欺诈

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造成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后果。新《消法》55条第1款对此类情形做了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2014年3月15日至今,12315指挥中心共受理**欺诈举报案件57件,同比上升119.2%。

网购7天“后悔权”**消费者选择权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外。”

2014年3月15日至今,12315指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商品希望无理由退货的投诉48件,同比上升269.23%。此项规定赋予了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保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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